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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報扶養親戚 須共同生活

〔經濟日報 / 記者程士華 / 台北報導〕

列報扶養親戚來節稅,須留意相關要件,北區國稅局表示,扶養的認定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,以及實際扶養的客觀事實,如果僅是單純給與資助或生活費,未必能符合節稅資格。

官員指出,個人綜所稅免稅額的規定,目的在於透過節稅優惠,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,盡到法定的扶養義務,依《民法》第1115條規定,扶養義務有先後順位之分,原則上應由直系血親優先扶養,若是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的家長列報,就必須舉證直系血親無法扶養的事實。

官員表示,若要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,如伯伯、叔叔、舅舅、姑姑、阿姨,甚至是姪、甥及表兄弟姊妹等,依《所得稅法》第17條規定,須符合民法相關規定,互負扶養義務,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;對方已成年的情形下,更要符合在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才能列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