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換屋重購退稅 必備三要件

〔經濟日報 / 記者程士華 / 台北報導〕
 

家人自住多年的老房子要出售,可以留意重購退稅的規定。中區國稅局表示,老房子在出售時適用舊制,如果有在二年內重購價額較高的自用住宅,已繳納的所得稅,可以作為購房年度的抵稅或退稅依據。

官員表示,現在的自住客要換屋時,原有的自住房屋,多半仍是適用房地交易舊制的老房子,不像出售新房子要課房地合一稅,而是須併入綜所稅當中的「財產交易所得」來申報。

所謂的舊制,是相對房地合一稅的說法,官員說,房地合一稅是針對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及土地,換句話說,舊制就是指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不動產,其中土地部分出售所得免稅,出售房屋部分則視為財產交易所得,合併在出售年度的綜所稅申報。

為減輕自住客換屋、改善生活品質的租稅負擔,官員強調,無論新制或舊制,都有提供「重購退稅」的機制,其中舊制房地適用重購退稅,須符合自住、二年內換屋,以及「小屋換大屋」等三個要件。

官員指出,舊制房地指的「自住」是綁定戶籍,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,必須在該址設有戶籍登記,同時在出售前一年內,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,才符合自住的定義。

第二項要件為時間期限,官員表示,針對自住客重購房屋,稅法要求須於二年內完成換屋的程序,不過包括先買後賣、先賣後買,若是在二年內完成,便能符合重購退稅的要求。

第三項要件為「小屋換大屋」,官員表示,很多民眾會誤以為「小屋」與「大屋」是指面積,但其實稅法上規範的是「價格」,在舊制當中,新購入的房屋價格,須大於原出售的房屋價格,跟面積反而沒有絕對關係。

轉自「經濟日報」:https://money.udn.com/money/story/6710/5895535?from=ednappsharing